記者田德財/特稿
花蓮縣議會議長賴進坤被國民黨開除黨籍,昨天又冒出餐會費用由賴進坤以蘭陽同鄉會支出,不過,真正的問題,不在誰出錢?開什麼會?吃什麼飯?而是在吃飯時間,競選花蓮市長的張美慧及輔選的高雄市長陳菊至場上台致詞,如果與選舉無關,如無關則沒事,如有有關,這場餐會恐就會變調原因如下。
第一、花蓮市長補選候選人登記於七月十一日至十三日,餐會是七十廿二日,張美慧是已完成登記的法定候選人身分。
第二、陳菊與張美慧非蘭陽同鄉會員或理監事,當天開會到場時間,是在用餐時間,時間與身分都事涉敏感。
第三、張美慧當天穿著競選背心,媒體也報導民進黨中央要陳菊到花蓮輔選張美慧,二人到場。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昨天發出新聞稿質疑是否「假餐會、行賄選」,答案可能要看當天陳、張二人致詞說了什麼?是否發送文宣品?換言之,就是言行是否與選舉有關?餐會是否為選舉有關的不正利益?
依過去許多實務案例,不少因為餐會被法院認定為賄選的案例,依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選上訴字第二二號判決指出,投票行賄罪之客體有二種,一為賄賂,一為不正利益。
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
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選上訴字第二二號判決是被告為期吳某順利當選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廿九日投票之基隆市第十八屆議員選舉,利用「金蘭會」每月固定聚餐之名義,由被告向位於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甕仔雞餐廳」,訂桌價格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不含酒、飲料)之餐宴共廿桌。
被告積極主導並規劃候選人吳某進場拜票之方式,而於晚宴開始前先在系爭餐廳發放吳桐茂之選舉文宣,並彩排吳桐茂進場時逐桌拜票,敬酒並稱「拜託」、「拜託」,以此表示已參選基隆市七堵區議員選舉,拜託在場接受免費餐飲招待之有投票權之人,期能以選票支持候選人吳某,交付免費餐飲之不正利益,而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上述判決是被告等選區選民行賄之客體為「免費餐飲」,選民所得者為免支付餐飲對價之無形利益,性質上屬不正利益。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九條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又被告等行為階段,係於上開時地設宴招待選民,已達交付免費餐飲,而受邀之選民亦已收受該餐飲之不正利益,其達交付不正利益之行為階段,應論以高度行為之交付不正利益罪。法界人士說,總之,飯不可以亂吃,尤其在選舉期間的飯局更不能亂吃,尤其,有安排特定候選人到場的飯局,否則,吃飯者、請客者都容易惹上麻煩,期盼賴進坤這場蘭陽同鄉會開會、候選人張美慧到場的活動很單純,根本與選舉無關,也希望是賴進坤所說的,屬禮貌性出席活動,不應被擴大解釋。
不過有關、無關,不是一般升斗百姓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