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地檢署「出過事」的檢察官,要算一九八三年十月發生的楊姓檢察官,涉嫌利用偵辦劉姓女子墮胎案件機會,透過某中藥商向某婦產科醫師索取十萬元案,一審判六年,二案改判四年,上訴後於一九八五年十月最高院駁回確定。
二○○三年七月花蓮縣長補選期間,時任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楊大智,砲轟內政部宣布全天候路檢查賄有違憲之虞,之後又爆出二件賄選情資外洩,結果檢察長陳文禮請辭,調二審檢察官,楊大智「降調」台東地檢署檢察官,行政部分被記申誡一次。
二○○四年時任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的李子春,以證人身分傳訊陳水扁總統到庭說明「頭目津貼」案。遭受法務部長陳定南及深綠圍剿; 二○○六年法務部發函高檢署,調查李子春上電視發言內容有無違失,二○○七年對於李子春上電視批評高捷案檢察官辦案受控制、參加「倒扁靜坐」活動,並聲援民眾反對檢察總長人事案;公懲會認為他的行為損及檢察官中立、公正的形象,議決將他降二級改敘懲戒,李子春得得知則大笑三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