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政府前後共三次將「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都退回重送,最後一次(即第四次)於一○三年五月間再送,內政部提出多項分析與意見,要求補送,之後花蓮縣政府就沒有再送,主要原因是諸多意見尚無法整合,是否再送審,尚在研議中,未見下文,縣府應積極處理。
簡報資料與申請書內容 錯誤甚多
內政部最後一次審查提出的意見,「區位分析」方面指尚符合全國區域計畫有關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政策方向。「規模分析」方面指申請書與簡報資料相關面積之數據並不一致,錯誤甚多。機能分析規劃內容,並不足以提供支持須採新訂都市計畫辦理之必要性。「民眾參與分析」指反對本案之推動實施,襄化解民眾疑慮部分,請縣府審慎評佔並研提具體因應措施。
內政部「綜合評估分析」提出多項意見,一、經與會委員討論獲致共識,本案歷經召開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討論,目前規劃內容對於本案須採新訂都市計畫方式辦理之必要性不足,且新城鄉公所表示當地民眾不支持本案之推動實施,另簡報資料與申請書之內容不一致情形普遍,錯誤甚多,致無法提供本案正面性「徵詢意見」,爰請花蓮縣政府就下列事項進行補正,俾營建署重新修正上開初擬之徵詢意見參據:
機能分析、開發方式內容空洞
本案擬透過新訂都市計畫之辦理目的明確,惟對應之機能分析、開發方式內容卻相對空洞,尤其是針對各項課題所研擬之「建議策略」,不夠具體且多停留於規劃理念之陳述,致無法理解是如何銜接到「空閒發展分析」 中「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計畫」等之相關內容,且各該項目及其細項之內容、數據,均未統一且錯誤甚多。
例如:「既有聚落住宅區」以原有聚落、建物密集地區及其鄰近地區為主,供居住或小型商業活動使用面積一○五頃。 惟參「區位分析」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未分析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資料及有關「住宅使用」與「商業使用」之數據不一,且合計僅約五十公頃。另「規模分析」中「供啟住或小型商業活動」之面積至少四○五公頃,上開三項面積數據關係密切,但卻缺乏一致性與邏輯性,請釐清。
針對本案農業區(可供變更為住宅區、旅館專用區、新莊園專用區,第一階段開放廿公頃)之土地使用計畫內涵加強補充包括:與精緻農業區及其他農業區之關係。與「有聚落住宅區」之關係。與觀光遊憩發展預測之關係。
是否採取區段徵收 未統一
本案是否採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一,簡報資料與申請書中之敘述不一致,另本案申請書,「開發方式」之內容,除對於是否採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未統一外,仍保留本委員會建議刪除之「浮動分區概念」以及「多元開發配套機制」相關內容,此外住宅 區七五四公頃及公共設施五○二公頃,相關數據如何計算,又數據不一致部分,請釐清並補正。
請花蓮縣政府說明本案對於發展七星潭觀光遊憩資源,提供或改善當地公告設施、交通運輸系統等,於新訂都市計畫實施前後,有何具體成效。
約九成居民反對 請審慎評估
請花蓮縣政府針對本次會中新城鄉公所表示「由於利弊得失無法釐清、開發權益有疑義以及影響承租公有地之權益等理由,約百分之九十居民反對本案之進行」一節,請審慎評估本案辦理之必要性並請研提因應措施。
另依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晏點第六點規定,本案請花蓮縣政府於提報本部區城計畫委員會確認本案之徵詢意見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涉及將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二、用水計畫書核定。三、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四、請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檢附瓦斯及雨污水下水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以上意見請申請人補正後,於六個月內送營建署,俾營建署重新修正前開初擬之徵詢意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