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立法委員鄭天財針對花蓮縣壽豐鄉鹽寮部落十八年來礙於土地法第十四條明定海岸限度一定範圍內不得私有之規定,一直面臨無法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的困境,歷經兩年多不屈不撓的積極協調及質詢提案,終於促成花蓮縣政府以再公告方式,將鹽寮部落傳統世居的土地劃出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範圍,成功協助被劃出的部落土地可以申請原住民保留地。
鄭天財表示,花蓮縣壽豐鄉的鹽寮部落因早年未辦理土地登記,部落世居房屋土地全部變成國有土地,部落想要申請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時,卻礙於部落土地因坐落台十一線交通用地,且花蓮縣政府八十七年已將鹽寮部落地區依土地法第十四條劃定為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範圍,導致部落一直無法申辦保留地。
對比台十一線離海岸邊很近的非原住民土地可私有經營民宿,而離海岸較遠靠山邊的原住民族「鹽寮部落」住家土地卻因為不能私有,不僅住家變成占用國土,房屋毀損也無法修繕或重建,讓部落原住民族相當不滿,特別請鄭天財來協助部落解決此一困境。
鄭天財辦理時,發現鹽寮部落有二個大問題需要處理,首先,他協調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分割土地,只要分割後的土地不再屬於交通用地,就可以申請為原住民保留地。
另外,礙於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之規定,導致鹽寮部落全部被花蓮縣政府公告劃定為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範圍,所以部落根本無法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一事,鄭天財更是從一零三年起二年多來,不斷質詢、提案及召開五次協調會議,一再要求內政部協調花蓮縣政府撤銷或重新公告,必須將鹽寮部落全部劃出土地法第十四條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之範圍。
經鄭天財逐一釐清問題的癥結,並強調內政部以無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則,做為花蓮縣政府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範圍之法律依據,其實是不符法制,才終於促成內政部要求花蓮縣政府重新檢討後,以再公告的方式(今年八月十六日完成公告),將鹽寮部落劃出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之範圍,讓鹽寮部落十八年來無法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的困境,獲得解決。
至於尚餘部分土地因主管機關尚有疑慮而未在此次公告劃出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之範圍,後續鄭天財仍將繼續協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