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不動產新聞 新聞報導

新聞報導

2017-03-30
委託買賣土地是否應以書面為之?
分享至


 

一、案例:

小娟要向小華買一塊地,雙方已談好買賣價金及付款方式,並約定在某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簽約。不料,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小娟發生車禍,被送到醫院就診,醫生說小娟必須留院觀察,導致小娟無法於翌日與小華簽約。於是小娟就委託小明第二天代理她與小華簽約,並以電話通知小華。

第二天小明與小華順利完成簽約手續,小明也代理小娟付了頭期款。過了一個星期,小娟要求小華辦理土地過戶登記,小華卻拒不辦理,因為期間有人出更高的價錢向小華買這塊地,小娟可否依據買賣契約請求小華辦理土地過戶登記?

 

二、法律    解析:

法律行為分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債權行為成立後,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物權行為。所以,買賣契約成立後,債務人不履行買賣契約約定的內容,債權人可以訴請債務人履行。換言之,如果買賣契約根本不成立,債權人就無權依據買賣契約請求債務人履約。因此,本件的關鍵在於買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按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民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換言之,以授與代理權之方式,委任他人處理法律行為,苟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則代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次按民法第八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設定。」故以移轉不動產物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再按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

 

我國民法將契約分為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不像外國立法例有認為物權之設定並非契約,而係單獨行為,因此不動產買賣契約既然係以移轉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為目的之契約,應係兼具債權契約及物權契約之性質,所以委任代理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應取得授權人之書面授權,如果僅有口頭授權,並不生效。

所以,本案小明既未取得小娟之書面授權,所代理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小娟無權要求小華辦理過戶登記。

另要說明的是,現行民法來自歐陸,起草於大陸卻施行於台灣,所呈現之規範內容係彰顯主流價值卻忽略特殊族群之生活習慣,尤其屬於南島民族之原住民傳統生活習慣,與漢民族截然不同,因此,在原住民間發生土地買賣糾紛時,是否全無條件適用現行民法,例如:原住民關於土地之買賣,並無簽訂書面之習慣,其中一位原住民與另一住原住民約定買賣土地,且有證人證明確時有此約定內容,則當出賣土地之原住民拒絕履約時,買受土地之原住民是否因該買賣契約不符現行民法規定無效,而不得請求履約?即有商榷之餘地。此乃因傳統習慣與現行民法之規範發生衝突時,是否應該被優先適用的問題。

這又涉及到「傳統習慣」如何認定的問題。台灣原住民現被認定的有十三族,各族各有不同的傳統習慣,而現行對傳統習慣較有系統的文獻資料,僅有中央研究院翻譯日本殖民時期調查著作的「番族習慣調查報告」,但因漢民族長期的同化政策,各族間早已逐漸失去傳統習慣,是否可以拿之前的調查報告來作為現在原住民傳統習慣之認定依據,亦不無疑問。至於現在許多學術機構受原住民委員會委託所作之田野調查告,大多訪問自原住民部落之耆老,彼等之陳述是否現狀相符,均仍有探討之餘地。


關於我們  |  廣告刊登  |  客服信箱  |  免責聲明  |  隱私權聲明

立康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16060735
www.ksnews.com.tw
TEL︰(038)340131 ext 317
FAX︰(038)341406
地址︰97048 花蓮市五權街三十六號
對本網站的意見請寄︰888housesksd@gmail.com
客服電話:03-8331236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8:00-11:30;13:30-17:30)

掃描分享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