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八月卅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土地如果在八月卅一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雖然持有土地所有權未滿一年,仍為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反之,土地如果在八月卅一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者,則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
稅務局強調,八月卅一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之土地所有權人負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的義務,與房屋稅可因房屋所有權移轉,依實際持有期間按月計算稅額分單課徵不同。納稅義務人若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總機電話03-8226121轉分機182-187或至該網址http://www.hltb.gov.tw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