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許明鎧/綜合報導
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不斷,讓不少民眾開始重視租屋契約的細節,以保障自身權益,內政部已於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新契約書內容上路,而未來若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可開罰卅萬元。花蓮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羅吉秀(見圖)提醒民眾不要輕忽契約的重要性,而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為解決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如房東要求過高押金及提前終止租約等,內政部已於一零五年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契約書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其中規範了廿點應記載事項及八點不得記載事項。
較為重要的內容包括:一、契約審閱期(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二、擔保金(押金)約定(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三、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承租人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四、使用房屋之限制(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承租人應提示出租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五、提前終止租約(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應確實填寫得或不得終止租約;一方逕行終止租約,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四、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五、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等事項。
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契約,若房東所立契約經查核不合規定,被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依消保法規定,處三萬至卅萬元罰鍰;若持續未改善,可再罰五萬至五十萬元,且按次處罰。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表示,簽訂租賃契約時應停、看、聽,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以保障租賃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