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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非都市交通公設用地
財部將修法免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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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15日電
    回應大法官第779號解釋,解決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並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買賣不可免徵土增稅遭指違憲的問題,財政部近日先廢除相關解釋令,並承諾於2021年7月5日前完成土地稅法修正。
    7月5日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對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且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卻不可免徵土增稅,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2年內完成土地稅法修正,併同檢討相關解釋令。
    對此,財政部14日先行廢止「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回應大法官第779號解釋。原先「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規定,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時,不能比照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設保留地,享有土徵稅免稅,此解釋令14日起不再援用。
    財政部承諾,後續將進一步修正土地稅法,目前正在研議如何適切修改條文。在修法完成前,民眾買賣編定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在申報並完稅後,記得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財政部將先列管案件,視未來修法結果判斷是否退稅。
    財政部說明,考量都市土地如果被指定為公設保留地,嚴重影響到地主權益,且實務上地方政府常因財源等因素而延宕徵收,因此,這類土地在被徵收前若有轉手買賣,依土地稅法可以免課土增稅;第779號解釋認為,被編定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若同樣具公設性質,有被徵收的可能,也應該比照免稅。
    財政部官員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後續會修正土地稅法,化解公平性疑慮。不過,因為被編定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實際上的可能用途多達8大類,除了鐵路、公路等道路用途外,還有氣象、公用事業電信設施等,即使是道路用途也包含私設道路。
    財政部官員說,因此,現階段必須先盤點相關法源,釐清怎樣類型或條件的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符合公共設施特性,有被地方政府編定、徵收的可能;盤點完後,會再找內政部、地方政府開會,蒐集意見並討論實務上將如何認定、證明,等各項配套完備後再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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