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互相贈與農地,同時適用配偶間贈與以及農地移轉自然人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時,可由當事人自由擇一適用,但一經選定,不可再要求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及第39條之2第1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所准許不課土地增值稅的要件不同,兩者並沒有何者優先適用的問題。若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同時符合上述二條條文規定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農地移轉」給自然人不課徵增值稅的前提,是要繼續作農業使用的農地才符合規定,若夫將農地贈與給妻,妻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時,就不得再申請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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