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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2
委託仲介買賣屋注意事項暨糾紛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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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講稿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規顧問劉漢) 

整理:記者田德財

 

◎認識不動產仲介經紀人與業

 「仲」是「人+中」,「中人」之意;「介」是介於「買、賣」或「承租、出租」人間。為成立契約而報告或媒介訂約機會的人,稱為仲介。

 「仲介」早期稱為「中間人」、「掮客」、「介紹人」、「牽勾子」或「牽猴仔」。為管理不動產經紀人業(仲介),建立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總統於民國八八年二月三日公布實施「不動產經紀業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業者經營須經「許可」、不得「賺取差價」或其他報酬、設置營業「保證金」、業務由「經紀人員執行」…等規範,以除弊病。

 最新修正條例第廿四條之一及廿四條之二課以仲介業負有「實價 (實際交易資訊)登錄」;雙方代理須經書面同意、公平提供交易當事人類似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交易不動產必要資訊、專業調查解說與告知及協助點交標的物等義務。更進一步規範業者及保障交易者及健全交易市場。

 

◎委託仲介買賣屋注意事項

 查詢經紀業資格,由內政部e-House不動產交易服務網http://ehouse.land.moi.gov.tw)。門口貼有仲介公會核發「經紀業識別標誌」。店內應懸掛「經紀業許可函」、「公會會員證」、「經紀人證書」及「收費標準表」。 貼心叮嚀:不動產仲介以經紀業為限,不得由仲介人員以個人名義私下承接,否則糾紛時將求償困難、瞭解區域行情業者應提供最近三個月成交案例、由內政部「不動產價格e點通」http://etp.cpami.gov.tw)、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http://www.land.moi.gov.tw)、房仲網站查詢行情

 

◎簽訂委託銷售契約 簽訂委託銷售契約(賣屋)

 銷售契約分成「一般約」及「專任約」,後者限由簽約之仲介獨賣,其他業者不得銷售。仲介提供之契約得事先帶回閱覽。事前確認服務費用及解(違)約規定。簽約後賣方不得單方調整售價或停賣(否則違約)

 

◎確認房屋狀況(買屋):

 實地看屋並查詢房屋是否曾有重大事故、瑕疵。詳閱不動產說明書,掌握產權面積、房屋用途及分區資料。確認有無輻射、海砂、漏水 或為凶宅,必要時得請仲介出具證明。早期建物樓梯間有登記於室內情形,應特別注意。

 

◎確認說明書內容 確認說明書內容 (賣屋):

 委託銷售時仲介會請賣方填寫「現況標的說明書」, 請確實填寫避免爭議。仲介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交由賣方及經紀人簽章後,才能提供買方閱覽。

 

◎簽訂要約/ 斡旋契約(買屋):

 仲介提供的購買意願書須交付斡旋金,當買賣雙方條件符合,不須買方同意即生效。買方得選擇不需付費的內政部版「要約書」,需賣方同意並通知買方後才算成交。成交後斡旋金轉為定金,買方反悔不買,定金將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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