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陳情,其父親過世後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一塊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且未設管理人,已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但因其中一位共有人未繳納,卻仍將全部共有人等三人列為義務人移送執行表示不服。
對此,地方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連帶責任,依民法規定,就是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因此,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未繳納稅款,稅捐機關得就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固有財產予以強制執行。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2,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