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財政部函釋規定,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且必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另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低收入戶證明為逐年核發,為體恤納稅義務人,該局主動與縣府社會處核對資料,對於已申請核准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有案者,於持續符合低收入戶住宅使用標準時,該局會主動審核續免房屋稅,不須逐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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