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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
買賣不動產注意事項系列之五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 整理/記者田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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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定地政士簽定買賣契約及

   辦理產權移轉

買賣契約書由賣方及買方共同或買方、賣方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如未約明者,由買方或賣方或仲介公司(商號)指定之。又要簽契約時要詳細調查買方的身分,並由買方親自簽章或加捺指印,不能僅憑授權書簽約,若是憑授權書簽約,應該要查問買方的本意,較不會有差錯,而且最好在地政士事務所簽約比較不會有問題,在簽約時也要核對一下身分證之姓名、住所等,確定買方的真偽,比較不會受騙。還有簽定買賣契約後1個月內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得日後有糾紛,對您才有保障。

(七)服務報酬的支付

買賣若是透過仲介公司(商號)而成交者,買賣雙方應支付一定金額的服務報酬給仲介公司(商號),依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其服務報酬不得超過該房屋買賣實際成交價金的6%(向買賣雙方收取的總額),該服務報酬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買賣雙方可以向仲介公司(商號)磋商定之。

(八)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不動產買賣若是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辦理者,應由該業者指派經紀人於契約書等相關文件簽章,以示負責。

(九)確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在解說前,該說明書應經賣方簽章。又在訂定買賣契約時,經紀人員應交付該說明書予買方並由買方簽章。且該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所以賣方在簽章前應確認不動產說明書是否與事實相符,以免日後負法律責任。

 

三、消費糾紛時應注意事項:

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要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可依下列方式循序辦理:

(一)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二)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三)訴訟: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四、內政部公告之各項不動產

  交易契約範本索取方式

內政部目前印製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六種範本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供社會大眾參考,有需求者,得進入內政部e-house網站(http://ehouse.land.moi.gov.tw/)或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或以下列方式免費索取: 

(一)向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不動產交易科)函索,其地址為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

(二)敘明姓名、住址、電話及欲索取資料傳真至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不動產交易科),傳真電話:04-22502372。

(三)逕向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不動產交易科)索取。

五、諮詢服務

消費者如有諮詢需要.可洽: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地址:408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電話:04-22502157

傳真:04-22502372 

六、面積換算

1平方公尺=0.3025坪

1坪=3.3058平方公尺

1公頃=10,000平方公尺=3,02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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