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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
法拍取得的土地同年度再出售
不一定免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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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原則上係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則以拍定價額為準。
舉例說明,民眾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拍定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一百元,拍定價每平方公尺一百廿元,核算土地增值稅時以其公告現值一百元為移轉現值;若拍定價每平方公尺八十元,則以其拍定價每平方公尺八十元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因此經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如拍定價額較同期公告現值低,於同一年度再行移轉,公告現值雖未調整,但依前列規定前次移轉現值應為拍定價額,所以拍定價額與當期公告現值的差額為自然漲價的部分,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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