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解,認為前手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過戶後,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以繼續沿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而未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月廿二日)提出申請,導致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已超過土地稅法規定之申請期限,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權利。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經所有權移轉後,不論原因是繼承、贈與或買賣等,如新所有權人作自用住宅使用,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重新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度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地價稅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