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現行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的房屋,全國合計四戶以上者,可擇定三戶以內作為「自住房屋」適用百分之一點二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但若將毗連兩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則自住房屋的戶數該如何認定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之編配係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可獨立使用及移轉之個別房屋認定為一戶,並編配一個稅籍號碼。因此,民眾如果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業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自住房屋戶數則可以一戶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適用自住稅率須符合下列要件:(一)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舉例來說,某甲有房屋四戶,其中一戶自己住,其他三戶分別給已成年子女居住,雖然符合自住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要件,惟受限於全國三戶的限制,僅有三戶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但若將其中相鄰兩戶合併打通為一戶使用,且辦竣建物合併登記、門牌併編及合併房屋稅籍,如此一來,打通合併使用的房屋之自住戶數即可認定為一戶,某甲名下所有房屋也均可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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