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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花蓮原保地擴大 376筆落入私人
透過「簽署讓渡書」或「人頭買賣」等 被非原住民出資買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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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隨便上房地產網站都可以看到大量原保地待價而沽!
 

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原住民保留地有六萬三千七百五十七筆土地,面積為三萬八百零三公頃。自九十六年起截至一○八年底止,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總受理筆數達近三萬筆。顯見族人爭取自身權利及縣府努力為原住民爭取土地權利的成果。
一六一公頃原保地 設定抵押給非原住民
但是,監察院一○五年七月六日公告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違法轉讓使用權之交易態樣有「簽署讓渡書」、「人頭買賣」,係透過抵押權設定登記、合夥經營契約簽訂等,土地已被非原住民出資買斷。根據花蓮縣審計室整理、分析,從一○五年五月到一○八年十一月,三年半間,花蓮縣共有三百七十六筆、共同擔保土地五百九十七筆,合計一百六十一公頃原保地,設定抵押給非原住民了,其中許多具公務員身分。
所有權移轉 應以原住民為限
政府輔導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以保障其生計,惟部分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涉私下違法轉讓或違規利用情形,允宜積極研謀改善,使原住民保留地能歸原住民使用收益,落實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之政策政府為保障原住民之權益,使原住民保留地能歸原住民使用收益,七十五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輔導取得耕作權、地上權後繼續經營滿五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且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花蓮縣原保地三萬多公頃
一○八年一月九日修正該規定,刪除經營滿五年限制,將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回復原住民,以達成保障原住民族生計之目的。據縣府統計截至一○八年底止,花蓮縣原住民保留地面積三萬多公頃,其中原住民取得所有權面積一萬四千零廿二公頃及取得耕作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面積兩千六百八十一公頃,可預見未來將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刪除五年繼續經營始取得所有權限制,原住民取得所有權之土地面積將逐年擴大。
部分所有權人違法轉讓
監察院於一○五年七月六日公告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案文所述,違法轉讓使用權之交易態樣有「簽署讓渡書」、「人頭買賣」,係透過抵押權設定登記、合夥經營契約簽訂等,使原住民所有權人除僅存土地登記簿上名義外,已不再對保留地之使用、收益、處分享有實質之權利,其土地已被非原住民出資買斷,造成表面形式合法,卻涉有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移轉予非原住民之脫法行為。
花蓮縣審計室一○八年十月函請地政機關提供轄管權利種類為抵押權(含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普通抵押權)且權利人為本國人之土地他項權利部資料檔案,經篩選屬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設定抵押權予私人之紀錄,同一地號核計結果,自七十一至一○八年間計有兩千一百九十三筆土地,面積計六百一十九餘公頃,再按年度彙計結果顯示,無論是土地筆數或面積,花蓮縣原住民保留地設定抵押權予私人情形,均呈現正成長之趨勢。
再篩選轄內自監察院公告糾正後一○五年五月至一○八年十一月間設定抵押權予私人計三百七十六件,共同擔保土地計五百九十七筆,面積計一百六十一餘公頃,公告現值總值計四億四千零五十三萬餘元(附表三),其中設定抵押權權利金額大於共同擔保土地公告現值總值逾一倍者,計兩百八十二筆(占百分之四十七點二四),面積六十六餘公頃(百分之四十一點一八),顯示自監察院糾正後,再有新增類此案件,且其中涉有部分抵押權權利人(兼債權人)或義務人(兼債務人)具有公務員身分。為符合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經濟土地並促其發展之規定,允宜積極研議改善措施,防杜類此情形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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