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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預售屋藉建照展期順延完工
內政部:最高可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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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市景。
 

(台北電)內政部今天表示,近期有民眾反映,預售屋建商以建照展期作為順延完工的事由,但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建商作法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近期屢有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建商逾期完工不給付遲延利息,或逕以建照展期做為順延完工事由。

內政部說,「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內政部指出,若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

另,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內政部說,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如買方不願解除契約,建商仍應持續依照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予買方。

內政部也解釋,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但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

內政部說,賣方不得逕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而另依民法第254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建商為違約的一方,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

內政部指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內政部也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或違法解除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可裁處6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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