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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7
取得原保地 還可申請一百坪建地
笛布斯‧顗賚籲加強宣導 讓部落鄉親興建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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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原保地可以申請一百坪建地您知道嗎?
 

取得原保地 還可申請一百坪建地

笛布斯‧顗賚籲加強宣導 讓部落鄉親興建自用住宅

 

記者何國豐/報導

政府照顧原住民土地權益受到各界肯定,對於原住民族土地不正義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卅七條,經去年十二月廿八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業於今年一月九日公布施行,原住民保留地需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五年始可登記所有權的規定已經刪除,原住民可以直接登記所有權,對此,議員笛布斯‧顗賚十二日表示,很多部落鄉親並不知道,可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第卅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興建自用住宅建地,取得原保地後可以申請不超過三百卅十平方公尺(即約一百坪)的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中央原民會及縣府原民處應該加強宣傳政府德政,以免效期期滿,部落鄉親土地權益受損。

 

笛布斯說歷經多位立委接力努力,原住民族深感土地不正義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卅七條,經去年十二月廿八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今年一月九日公布施行,原住民保留地需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五年始可登記所有權的規定已經刪除,原住民可以直接登記所有權。然而,部落原住民鄉親取得土地所有權,仍有很多鄉親並不知道,政府德政還有下一半,就是原住民可以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相關規定繼續申請自用住宅建地,最高坪數為一百坪。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

 

一、離島地區之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曾依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且申請人戶籍登記滿二年經提出證明文件者。

二、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依第四十六條取得政府興建住宅者。

三、住宅興建計畫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依據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現戶戶籍謄本(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財產歸戶資料。四、興辦事業計畫書。五、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查表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並副知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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