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日前接獲縣民黃先生來電詢問,他買入原出租他人使用的土地後即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並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買入後還未滿一年,如果現在出售,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要件,依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卅四條規定,需簽訂買賣契約的前一整年都沒有出租或營業,而且有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黃先生買入前手曾出租之土地後未滿一年再出售,依財政部解釋,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包括取得前之情形。所以黃先生的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如對前述內容尚有疑義或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玉里分局總機03-8882047分機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