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不動產新聞 活動消息

活動消息

2025-07-31
私有土地成為「既成道路」之分析
分享至


圖片/PIXAPAY
 

      私有土地成為「既有道路」是台灣土地與都市發展常見的爭議之一,涉及法律依據、地主的財產權保障、大眾通行權利、以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那麼,什麼是既成道路呢?

一、既成道路

1. 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

  • 私有土地若長期供不特定大眾行走為事實,且土地持有人未明示拒絕,經年累月未中斷,即可構成既成道路,也就形成所謂的公用地役權。
  • 已形成既成道路的土地,其所有權仍屬地主所有,但地主不得任意封閉,以妨害公共通行權。

2. 計畫道路 vs 既成道路

  • 計畫道路是依《都市計畫法》正式劃列,納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有法律程序與公告流程。
  • 若曾劃為計畫道路,但未完成徵收與劃定程序,則仍屬既成道路性質。

3. 土地稅減免條件:地價稅

  •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可全免徵地價稅,但若該地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 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如未經官方列冊通報,地主需主動提出申請,並提供證明資料,且減免自申請年度起適用,不具溯及力。
  • 各地實務(如臺中市),也明確指出此類私有道路土地,只要非法定空地範圍,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既成道路認定圖解

      在了解什麼是既成道路之後,以下就地主、用路人及法規進行分析:

二、法律基礎分析

1.《都市計畫法》與《土地法》

  • 《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30
    當一地區被劃定為都市計畫區,內含道路等公共設施時,即可依法辦理用地徵收或協議取得。
  • 《土地法》第3條、7
    強調私有財產應受保障,非經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人民之土地所有權。

2.《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公共通行道路不論其所有權歸屬,若有事實上供大眾通行,即可能屬「既成道路」,應納入交通管理。

3. 地方政府「既成道路認定原則」或「通行使用現況調查」

  • 各縣市常制定「既成道路認定標準」,依實際使用情況(如道路使用歷史、公共維護事實)認定是否屬既有道路。

三、私有地主的權利與限制

項目

說明

所有權保障

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地主仍有土地所有權。

使用

限制

如被認定為「既有道路」,即有事實上公共通行功能,地主不得任意封閉或妨礙通行。

補償

問題

未經正式徵收又供公共使用者,地主可主張「使用補償」或訴請回復占用狀態(如非依法徵收或登記)。

改善

權利

若地方政府對該道路維護、鋪設,地主無權阻止,但可監督其不擴張使用超出原範圍。

四、大眾行走與使用權利

項目

說明

公共通行

若長期被公眾通行、地方政府定期修繕,即構成「既有通行使用」權。

使用安全保障

政府有義務維護通行安全,設置照明、標線、排水等設施。

使用權的非正式性

一般民眾雖有通行權,但不是法律上「所有權人」;若道路遭阻斷,僅能透過行政或司法請求恢復通行。

五、常見法律爭議與解決途徑

類型

說明

解決方式

私有地主設圍牆阻通行

地主認為未徵收不得通行

政府應依法啟動徵收程序或協議取得,否則人民可提行政訴訟請求排除

地主要求補償

長期供通行卻無任何補償

可提國賠請求或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或占用補償

地方政府維修爭議

政府修繕私地、是否違法

如屬認定的「既有道路」,維修屬行政管理權範疇;如無正式認定,地主可提異議

六、結語與建議

  1. 土地使用公開化、法治化:政府應完善既有道路資料登載,減少模糊使用。
  2. 保障地主財產權:對於未經徵收卻供公用的土地,應建立補償或協議機制。
  3. 通行公眾利益兼顧:通行權雖重要,但須依法辦理,避免造成地主權利之侵害。
  4. 推動徵收或既成道路編定制度:建立合法程序處理既有道路認定與使用。

關於我們  |  廣告刊登  |  客服信箱  |  免責聲明  |  隱私權聲明

立康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16060735
www.ksnews.com.tw
TEL︰(038)340131 ext 317
FAX︰(038)341406
地址︰97048 花蓮市五權街三十六號
對本網站的意見請寄︰888housesksd@gmail.com
客服電話:03-8331236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8:00-11:30;13:30-17:30)

掃描分享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