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成為「既有道路」是台灣土地與都市發展常見的爭議之一,涉及法律依據、地主的財產權保障、大眾通行權利、以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那麼,什麼是既成道路呢?
一、既成道路
1. 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
2. 計畫道路 vs 既成道路
3. 土地稅減免條件:地價稅
在了解什麼是既成道路之後,以下就地主、用路人及法規進行分析:
二、法律基礎分析
1.《都市計畫法》與《土地法》
2.《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 地方政府「既成道路認定原則」或「通行使用現況調查」
三、私有地主的權利與限制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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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保障 |
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地主仍有土地所有權。 |
使用 限制 |
如被認定為「既有道路」,即有事實上公共通行功能,地主不得任意封閉或妨礙通行。 |
補償 問題 |
未經正式徵收又供公共使用者,地主可主張「使用補償」或訴請回復占用狀態(如非依法徵收或登記)。 |
改善 權利 |
若地方政府對該道路維護、鋪設,地主無權阻止,但可監督其不擴張使用超出原範圍。 |
四、大眾行走與使用權利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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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行事實 |
若長期被公眾通行、地方政府定期修繕,即構成「既有通行使用」權。 |
使用安全保障 |
政府有義務維護通行安全,設置照明、標線、排水等設施。 |
使用權的非正式性 |
一般民眾雖有通行權,但不是法律上「所有權人」;若道路遭阻斷,僅能透過行政或司法請求恢復通行。 |
五、常見法律爭議與解決途徑
類型 |
說明 |
解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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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地主設圍牆阻通行 |
地主認為未徵收不得通行 |
政府應依法啟動徵收程序或協議取得,否則人民可提行政訴訟請求排除 |
地主要求補償 |
長期供通行卻無任何補償 |
可提國賠請求或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或占用補償 |
地方政府維修爭議 |
政府修繕私地、是否違法 |
如屬認定的「既有道路」,維修屬行政管理權範疇;如無正式認定,地主可提異議 |
六、結語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