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時,若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地上建物(見圖:稅務局提供)雖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但只要有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若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不過該局要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籍滿一年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