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持有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見圖:稅務局提供),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無須繳納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範圍,包括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等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非都市土地編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且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課徵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如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因素而變更所有權人,即使用途未改變,新所有權人仍應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未重新申請者,將自次年起改課徵地價稅,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務疑義,請撥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