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他的房屋原來全部面積供營業使用,現在只有前半段出租給他人營業使用,後半段已收回來自己住,可不可以申請部分面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部分面積供自住使用,如果營業與住家部分可以明顯區隔,地價稅可以申請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讓民眾更加瞭解計算方式,地方稅務局舉以下例子說明:民眾的土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地上平房建物面積為80平方公尺,平房前半段隔開供營業使用(面積20平方公尺),後半段供自住使用(面積60平方公尺),則按房屋自住面積占全棟房屋面積比例計算土地面積部分(即60/80*100= 75平方公尺),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25平方公尺則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房屋只有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並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就可以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民眾自行檢視持有之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必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對前述內容尚有疑義或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22、251洽詢,地方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