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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夫妻婚前各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婚後?
婚後是否可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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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國豐/報導

王先生和李小姐兩人婚前各自擁有一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子設戶籍,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按千分之十累進課徵至千分之五十五,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千分之二課徵且不累進,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金至少差四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性質,因此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果王先生和李小姐婚後各自擁有的一間房子仍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可將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2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符合之直系尊親屬設籍,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樣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事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記得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於九月二十二日前(今年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申請期限順延至九月二十三日)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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