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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就業歧視種類多 當心疏忽傷心又觸法
花蓮縣政府一○五105年防制就業歧視宣導計畫 「求職徵本事,就業無歧視」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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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花蓮縣政府就業歧視防制攝影作品徵選佳作。(參賽者劉昭君/攝;花蓮縣政府提供)
 

李柏霖/整理 內文/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為了推動職場平權,消除性別及就業歧視,花蓮縣政府今年度以「求職徵本事,就業無歧視」為主題,邀請民眾一同重視「就業歧視」議題,創造更多友善職場環境。 花蓮縣政府表示,「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許多徵人啟事明白限制應徵者的條件,譬如「身材要好」、「身高要一百八十公分」、「拒用天秤座」等,如限制應徵條件與工作本身或業務營運需求無關,求職者卻因而無法得到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一經提請花蓮縣政府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認定有就業歧視事實,即可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要可分為十六項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列載,就業歧視主要可分為十六項分別是: ◎種族歧視:一個國家往往是由數個不同種(民)族所組成,而這些種族當中,總會有某特定種族佔總人口的大多數,即主要種族。主要種族與少數種族之間產生歧見與衝突是很普遍的現象。雖然遭受種族歧視者是少數種族,但種族歧視所保障的對項象不只是少數種族,主要種族也同樣受到保障。 ◎階級歧視:階級歧視禁止係源自於憲法第七條的規定;但憲法第七條所指的階級乃為「勞資階級」,而就業服務法並無對「階級」一詞作相關規定。基本上,我國目前的社會並無所謂的「階級制度」。 ◎語言歧視:每個國家都有官方語言,但除了官方語言外,往往還有許多地方語言。雇主不得求職人或受雇者使用某種語言,或無法使用某種語言溝通,即在僱用上予以歧視。 ◎思想歧視:就業服務法並未對「思想」做定義性規定,其他相關法律亦無類似之規定,所謂「思想」應指「意識型態」,譬如右派思想、左派思想、統派思想、獨派思想、三民主義思想及共產主義思想等。 ◎宗教歧視:宗教問題在很多國家一直是個嚴重的問題,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產生紛爭,甚而發生戰爭。在我國,宗教信仰一向十分自由,因宗教信仰不同而造成的就業歧視並不多見。 ◎黨派歧視:就業服務法並未對「黨派」做定義性的規定,但依字面上的意思,所謂「黨派」應指「政黨」而言。 ◎籍貫歧視:我國的籍貫歧視,相當於美國的「原國籍歧視 (祖籍)」,係指個人祖先的原來國籍而言。 ◎性別歧視:係指在工作職場中,求職人或受雇者因其性別而受到雇主不公平待遇。 ◎容貌歧視:就業服務法並未對「容貌」做定義性規定,從字面上的意思看來,應是指「個人的相貌美醜、端正及是否有殘缺」而言。 ◎五官歧視:就業服務法並未對「五官」做定義性規定,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應是指「個人眼、鼻、嘴、耳、及眉毛的長相」。 ◎身心障礙歧視:就業服務法並未對「身心障礙」做定義性規定,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應是指「個人肢體或心理上的殘缺」。 ◎工會會員身分歧視:即要求雇主不得因求職人或受雇者以往係工會會員,而在僱用上予以歧視。 若有就業歧視之相關問題,請諮詢花蓮縣政府勞資科:(03)8225377或8227171轉390、391,花蓮縣政府關心每個人的就業權益。 (一○五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花蓮縣政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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