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長傅萁及秘書長顏新章,被控藉勢藉端介入理想大地創辦人梁清政土地買賣之恐嚇取財疑案,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卓俊忠不起訴處分書昨天出爐,載明「不得再議」,即本案即告確定。 換言之,本質上,法律賦予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之一事不再理效力。 在保護被告不受處罰法律地位之要求下,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情形,否則,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本案不得再議而告確定。 什麼樣的案件不得再議?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五三條、第二五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法界人士指出,法律規定得再議之人為告訴人,按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後,僅告訴人始有聲請再議之權,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又告訴人依同法第二三二條之規定,係指犯罪之被害人。 告發人並非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而不得聲請再議之人,所為再議之聲請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最高法院九三年度臺非字第一五三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