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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陸民在臺依親長期居留 工作權從寬
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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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政府放寬陸配可於各機關、學校擔任臨時人員,花蓮縣的陸配絕大部都有很好的家庭與事業。(記者田德財/攝)
 

記者田德財/報導 
陸委會舉日前發布兩岸關例第廿一條函釋,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 
陸委會主委張小月表示,為了協助陸配朋友儘早融入臺灣的生活,陸委會向來秉持「生活從寬」的政策立場,會同相關機關在工作、醫療、存款開戶等方面,致力保障陸配朋友在臺灣生活權益。本次函釋是對陸配朋友的工作權益進一步保障,也是五二○後,政府關注陸配朋友在臺生活權益的重要一步。 
兩岸條例第廿一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僱人員。 
同條第二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陸委會指出,各機關(構)、學校的臨時人員,是指不適用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的臨時性、短期性人員,業務也不涉及公權力行使。 
例如各機關(構)、公營事業單位或學校以臨時人員規範及程序進用之廚工、停車收費員、看護員、照顧服務員、清掃人員及作業員等。倘若對所應聘職務是否屬該類臨時人員仍有疑問,可直接洽詢招募機關(構)或公營事業單位的人事部門協助確定。 
陸委會表示,後續亦將秉持審慎穩健的態度,持續推動有利兩岸民眾交流往來的政策,並配合時空環境需要持續檢視相關法令,以保障中國大陸配偶之權益及福祉。 
陸委會指出,五二○新政府上台以來,為彰顯重視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之保障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本會經多次徵詢及綜整相關機關意見,在一○五年十月廿七日發布函釋,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陸委會積極透過各類管道向相關機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進行相關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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