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在地哈燒 花蓮要聞

花蓮要聞

2016-09-14
李順德不續任案 決議可能無效
花蔬理事主席罷免案 不合「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程序
分享至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理事主席李順德被臨時理事會通過「不續任案」,法界人士及官員說,在程序上可能與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的「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不合,決議可能無效,況且相關法令規定也無「不續任」之用詞。 
  法界人士說,合作社法明文規定,社員選出理事,理事選出理事主席,其選舉及罷免程序均應係依合作社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行之。該辦法合作社界稱為「合作社的選罷法」,選舉罷免程序都訂定甚明。 
  法界人士說,合作社之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非經就任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在「合作社選罷辦法」第卅八條訂有明文。 
  該法第卅條規定:「合作社之罷免案應擬具罷免申請書,敘明理由,經原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始得向合作社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合作社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申請書副本,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屆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第二項「被申請罷免人應將答辯書之副本副知主管機關。」 
  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合作社應在被申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後或答辯截止日起十五日內,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召開會議,經全體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罷免者為通過罷免,未達全體過半數同意者為否決罷免。第二項規定,「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未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或本人為被申請罷免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互推一人召集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召集人。」 
  第四十三條,合作社應於罷免會議七日前,將罷免申請書與答辯書連同會議通知及議程,一併分發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四十七條: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罷免票,並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蓋圖記。 
  官員說,合作社之選舉罷免的法定程序必須遵守,程序不合於法無效,李順德案,如果沒有經過「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程序罷免其理事主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就必需依法處理,不能放任不合程序的決議存在。


關於我們  |  廣告刊登  |  客服信箱  |  免責聲明  |  隱私權聲明

立康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16060735
www.ksnews.com.tw
TEL︰(038)340131 ext 317
FAX︰(038)341406
地址︰97048 花蓮市五權街三十六號
對本網站的意見請寄︰888housesksd@gmail.com
客服電話:03-8331236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 8:00-11:30;13:30-17:30)

掃描分享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