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延後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
正:因應人口快速老化與少子女化社會,且國人平均餘命已逾八十歲。若工作年數一樣,繳費期間不變,領年金的時間越長,繳交的保費自然就不足給付。
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剛從七五制改成八五制(年資加年齡)不久,現又要延後請領年齡。此外,危勞、性質特殊職務,不宜一體適用六十五歲。如礦工、職業運動員、警消、護理人員、國中小教師等。
政府規劃:中小學教師建議民國一○七年一步調高到八○制。往後每年調高一個基數,到民國一一二年實施八五制。民國一一二年起,每年調高一歲到民國一一七年為六十歲。未來再視職場結構改變調整。
現職公務人員依目前進度,至民國一一○年為六十歲(年資卅年者為五十五歲), 建議從民國一一○年起,接續採行指標數的漸進延後機制,至民國一一五年以後一律為六十五歲。大專以上教師建議比照公務人員。
◎提升基金經營績效
正:各基金財務缺口不度擴大,是因不足額提(撥)、人口老化、給付水準偏高,不能單靠基金投資彌平。年金不改革,可用在投資的基金將逐漸減少,即使投資報酬率再高,對基金挹注仍有限。
反: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不彰,才是年金虧損主因,不應把財務缺口賴給軍公教。國外退撫基金投資報酬率可達七%以上,我國卻僅二%到三%,應由政府應負最終支付責任。
政府規劃:改造各基金監管機構,包括機構性質、 用人彈性、獎勵機制。並參考國際經驗,檢討基金投資項目與範圍,兼顧老年經濟安全與提升投資報酬率的平衡。儘速讓基金管理走向專業化,減少政治干預。
◎特殊對象
一、黨職併公職: 訂定「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因黨職併公職年資而溢領的退休金,超出部分的黨職年資應該扣除;扣除黨職年資後未達退休年資,退休金額度酌降。
二、法官與檢察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加上退休金,再加上退養金,所得替代率高達九八%,宜適度調降。
三、財政部所屬國營行庫員工:為衡平計,十三%優惠存款利率或存款額度上限宜調降。
四、政務人員:政務官年資併計事務人員年資而領取偏高的十八%,應先取消。轉任政務人員而未達請領年金年齡者,宜分別繼續維持轉任政務人員前的各種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制度身分納保或提撥。已達各種年金給付請領資格年齡,轉任政務人員者,既年金權暫停,直到從政務人員職缺退離後,才能依規定請領原有年金。
◎年金改革時程
一○五年六月起已召開廿次年金改革會議,收集各方意見,由政府訂出備選方案。
一○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一○六年一月七、八及十四日,分別在全國舉行北、中、南、東四場分區會議,針對方案討論。 一月廿一、廿二日舉行國是會議,凝聚修法共識。五月廿日前,行政院、考試院將修法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