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一名蕭姓男子,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起巨額國家賠償之訴,由於都未繳納裁判費,均全部駁回,據統計,法院為一個案件要裁定二次以上,一○五年共裁定二百五十七件次,另外,蕭姓男子一○五年度起,也用同一方式,向台北方法院提起國賠之訴,據統計,北院一○五年共製作裁定書一一六件次,如果與花蓮地院相加,共有三七三件次,提訴金額超過數百億元,創了我國司法史紀錄。
面對「濫訴」 法院束手無策
由於每一件書類都要郵務送達,提訴時又未繳納郵費,光是雙掛號的郵票費,法院一年就花掉好幾萬元,另外,製作書類的人力、物力、時間更是無法估計,面對這樣「濫訴」的問題,不僅法院束手無策,有法官向司法院提出建議多次,並請司法院解決,但司法院也同樣「無輒」,只回應說人民有訴訟權,有法官批評這是我國司法的重大漏洞。
法官說,雖然蕭某一再提訴,法院僅能依法律程序處理,並不能禁止其提訴,但確實浪費很大的司法資源,現行法令,法院一點辦法也沒法「阻止」。
求賠從五院院長到民代皆有
蕭姓男子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國賠案件,大約十年前就開始,近五年花蓮地方法院統計裁定書類件數分別是:一○一年一○九件、一○二年一○二件,一○三年一一二件,一○四年 一○八件,到一○五年飆升為二五七件。求賠的對象,從五院院長、部會首長、司法情治機關首長、中央民代、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官員、民意代表、公務人員及其他人員。
他求賠的理由,包羅萬象,只要對政策、言行的不滿,就寫民事起訴狀,送到法院收發處,收發處收案後分案,沒有繳納相關費用,就製成裁定書並送達,送達就需郵費,如沒有下文,再製作裁定書,再送達,一件求賠案,至少有二到四件以上的裁定書要製作及送達。
起訴國賠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如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卅日內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駁回後原告又可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再裁定,命抗告人補正,抗告人如未依限期補正,應予駁回。
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義務機關如拒絕賠償,或自請求權人提出請求之日起,逾卅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自明。
均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駁回
蕭姓男子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或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之書面,其訴不能認為合法,經法院裁定限期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協議書面,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亦未補正提出已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或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之書面,應予駁回。
等於說, 蕭姓男子具狀後,法院裁定需依法定程序繳納裁判,如未繳納,再裁定駁回,對駁回不服,可再提抗告,就這樣一來一往之間,一件案子的裁定書需二至四件,如抗告到二審,二審又需製作裁定書並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