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蕭姓男子對司法程序有相當的了解,由於無法訪問到他,一時無法了解他提訴的動機與想法。但他在十多年前共有三次替人寫訴狀收錢被法院判有罪的紀錄。
第一件違反律師法是在九十二年間,判刑三月,第二次判刑六月,減刑為三月,第三次判六月,均得罰金,是第三次,除了違反律師法三次,其他案一是妨害公務一審判刑七月、妨害自由判拘役卅日。
違反律師法部分,蕭某被控明知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竟意圖營利,先後挑唆並包攬向法院提出之國家賠償事件,並代撰國家賠償請求書。
另外,蕭某曾聲請法官迴避審理某一案件,一審被花蓮地方法院裁定駁回,他向二審提出抗告,仍被花蓮高分院裁定駁回,他抗告的理由措詞「辛辣」。
他在抗告理由中指某法官「助紂為虐」,幫某檢察官「為虎作倀」,依經驗法則當然執法不公,原裁定卻未依經驗法則來判斷,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蕭某抗告理由指某法官前曾傳訊他,並告知將傳喚某陳姓證人,惟某某法官與陳姓證人觀念看法一致,於客觀事實已執法不公,有先入為主的錯誤思維,刑庭卻誤以為是他主觀認定所致,其「不該護短」,應「公私分明」。
抗告中說,法官有權訊問被告,被告可依法答辯,問題出在意識型態,包括價值觀念、有罪、無罪認定,這對被告權益有很大影響。並指某法官「雞蛋挑骨頭、存心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