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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打官司要錢 僅部分情況免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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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打官司要錢,一是指民事有關財產起訴的裁判費,二是民刑事的委任律師費(刑事訴訟免費)。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採有償主義,亦即進行訴訟程序必須繳納裁判費;包括起訴時由原告暫行繳納、提起上訴或抗告由上訴人或抗告人暫行繳納,等案件判決確定,先行繳納的人就可以聲請地方法院按照確定判決結果核定該由誰負擔時,要求該人繳納。 
裁判費計算採分級累退的計算方式,起訴國賠案法院要繳納裁判費,照司法院公布的計算方式, 一審法院十萬元以下一千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上,每一萬元為一百一十元;一百萬元為一萬零九百元;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每一百萬元為九十九元(一千萬元為十萬元);逾一千萬元一億元,每一萬元繳納八十八元(如一億元要繳納八十八萬元);一億元到十億元為一萬元七十七元(十億元繳納七百八十二萬餘元);逾十億元為每一萬元為六十六元(如果求賠廿億,為一千三百廿萬元)。(二、三審不同,詳見附表) 
當然,並不是有錢人才打得起民事訴訟,沒錢也可以打,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第一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另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免錢,優點在於可以一次解決民刑事紛爭,一方面所有訴訟關係人(被害人、被告、證人等)不必重複應訴;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重複審判及裁判矛盾。另一個現實上的考量是可以不必繳納裁判費。但缺點在於,因為必須要等到刑事判決確定後才會進行審理,故如果刑事訴訟延滯,比起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會比較沒有辦法迅速補償被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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