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前天各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監事,世代務農篤實的「老黃」對農會人員選舉並不熱衷,今年二月農曆春節剛過,他用過晚餐,同村鄰居、現任農會理事「小林」,有意爭取連任農會會員代表及理事,拿三千元塞給「老黃」要他農會人員選舉選情非常緊張,請多多支持,其如能當選會員代表,還有後謝,「老黃」覺得不妥,馬上推辭,在拉扯中,小林硬將千元三張塞入「老黃」口袋,隨即驅車離去,「老黃」楞在現場,不知所措,想要檢舉,但又怕身分曝光,不知該怎麼辦?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昨天在電台專訪時,提出上述案例後解說,「小林會犯什麼罪?要受如何處罰?」
許建榮說,按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小林為爭取當選農會會員代表及理事而交付現金給有選舉權之老黃,明顯觸犯上開行賄罪罪名,應受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
「老黃如收下三千元財物且照約定投票給小林犯何罪」?許建榮說,依前述農會法規定老黃為農會人員選舉有投票權人,其收受小林交付之財物三千元,而許以投票給小林當選農會會員代表,則其所為即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款之罪收賄罪,應受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
至於「老黃」如收下賄款但不去投票,有無犯罪?許建榮說,仍可能觸犯投票權受賄選罪。因為老黃既已收下賄款,顯已同意「小林」要求,其雖未去投票,然二人顯己有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約定,故應成立投票受賄罪。
「老黃雖去投票未照約定投某小林,有無犯罪?許建榮解說說,仍然構成觸犯投票收賄罪,因為依前述農會法規定只要雙方有交付賄賂及約定投票權一定行使即成罪,因此仍然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