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一名跌倒的傷者與慈濟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傷者向法院提出求賠一百六十六萬餘元訴訟,一審判決傷者敗訴,上訴後,花蓮高分院日前判決駁回,維持一審醫院勝訴。本案可上訴三審。
傷者主張,他前於家中跌倒,送慈濟醫院急診,由該院骨科醫師手術,手術後造成他腰椎L1處骨折、凸起畸形等傷害,他因身體極度不適,再次前往花蓮慈濟醫院就診,當日診療之醫師告知建議再次手術,然他對於慈濟醫院已無信賴,遂前往大陸地區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就醫後始告痊癒。
到陸手術才痊癒
他認為,醫師醫療行為顯有所缺失,慈濟醫院為醫師僱用人,自應對他而所受支出醫療費用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以賠償他因此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
又依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可知,他身體狀況至少須二次以上之手術療程,醫師僅為他施作一次手術,亦未告知須作全部療程始能痊癒,醫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顯有瑕疵,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慈濟醫院抗辯說,該傷者因第一腰椎骨折於九十九年經慈濟醫院骨科醫師手術後,因認手術有疏失,於一○○年十二月至大陸湘雅醫院再次手術,至一○三年十一月才提起本件訴訟已逾二年消滅時效期間。
傷者未回診
醫師醫療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亦經醫審會鑑定意見肯認,傷者出院後回診時,經X光顯示骨質疏鬆症嚴重,腰椎有骨折之高風險,遂開立骨質疏鬆藥物供其持續服用,病歷亦記載背痛有改善及緩解,然傷者一○○年二月門診後即未再回診。
其於一○○年十二月間自行前往大陸湘雅醫院進行手術,術前雖經診斷為「L1骨折內固定術後後凸畸形」,然慈濟醫院手術前,經檢查顯示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伴隨向後壓迫突起,手術後及門診期間並未造成進一步後凸畸形之記錄,且其有嚴重骨質疏鬆症,本會逐漸形成嚴重駝背,於其手術後一年三月才至湘雅醫院施作手術,主張後突畸形是因醫師手術所引起,毫無事實根據。
施作手術部位不同
且湘雅醫院施作手術部位為T11至L3處脊椎,並非醫師施作之手術範圍,手術處置並無疏失,且醫審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見解,是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況傷者主張於慈濟醫院就醫期間支出廿一萬元之醫療費用,惟清查結果,尚有十五萬八千多元醫療費用未繳(已扣除花蓮慈濟醫院補助款五萬元),其主張受有廿一萬元之損害,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請求大陸湘雅醫院之醫療費用四十五萬八千多元(人民幣九萬多元)部分,雖提出湘雅醫院之收據,惟屬大陸地區所製作之私文書,未經認證,伊等否認為真正等語。
花蓮高分院判決慈濟醫院勝訴的理由說,傷者主張腰椎L1處骨折、凸起畸形等傷害,係因醫師為其施行之手術所致,難信為真。傷害既非因可歸責於慈濟醫院之事由所致,另醫師施行之手術符合醫療常規,業經醫審會鑑定明確,傷者徒以其至大陸湘雅醫院手術後即康復,認醫審會鑑定意見不合經驗法則,而請求再為鑑定顯無必要,其調查證據之聲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