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第四度送審的「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昨天又被議會程序委員會退回。議長賴進坤說,外界對此案「風風雨雨」傳言不斷,甚至傳出八百萬元給哪些議員等不實謠言,因此建議將條例送交大會決議;但與會程序委員葉鯤璟、何禮臺、謝國榮等議員認為,主要爭議的條文內容都沒變,建議退回並要求縣府提出前應先與程序委員先行溝通。(圖;記者何國豐/攝)
修正設置條件及地區
程序會審議過程中,建設處長陳泰昌說明該自治條例當年訂定條文內容似有不妥,修正草案內容將收容處理場所定義、設置條件及不得設置地區,予以釐清。議員葉鯤璟則質疑,修正草案內容把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區分為收容處理場及土資場,若按縣府修正內容,似有把現行有爭議的業者列為收容處理場,即不受其外緣地界與住宅社區、營區、名勝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之水平距離小於三百公尺,實際上,業者運作時,產生的噪音、污染對附近居民生活直接有影響。
議員謝國榮表示,此案檢調單位已在調查,希望縣府審慎研提該自治條例內容;議員黃振富建議,下次提送時,應先安排會勘,讓議員實際瞭解收容處理場、土資場對附近社區影響情形。
業者最多經營九年
修正條文中將「餘土處理場所其外緣地界與住宅社區、營區、名勝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之水平距離小於三百公尺」取消、取消業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申請展期,每次展期以三年為限。更改展期次數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年,無形對業者造成非常大的傷害,逼迫業者只能經營九年就須歇業,非常不公平,所以將該案退回縣政府,重新研擬。
自治條例施行六年餘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自九十八年四月九日公布實施後,迄今已六年餘,為配合營建署督導建議,針對花蓮縣公共工程上網申報率、土石交換業務,均應加強具體落實,以提升花蓮縣餘土管理品質。縣政府提案在縣議會第二次定期大會程序委員審查時,以傷及業者權益為由將該案退回,縣府在第六次臨時會再度送審,但在一讀會時仍遭退回,此次臨時會又遭程序委員會退回。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包括:為推動公共工程土方交換政策,刪除機關自設收容處所規定,明定公共工程機關須辦理土方交換之申報及撮合,並估算可再利用物料之成本及價值,監造單位得逐車抽查收容處理所之遠端監控資訊及進場紀錄。
考量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其他多數縣市並無餘土處理場所距離住宅社區、營區、名勝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之水平距離限制,所以刪除水平距離限制之規定。
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欲加工處理餘土者,明定應規劃餘土獨立暫置堆置區域及容量、日處理量、可收容處理土植種類及核發營運許可之規定。
增訂認定土資場營運準備完成之遠端監控資訊及記錄資料應建檔保存年限。考量餘土處理場所之營運條件因時空環境變遷應重新審查,修正展期次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年。
增列餘土處理場所應按月登錄遠端監控進場紀錄;另為落石收容處理所再利用產品出場管理,增列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備查規定。
增列土資場申請營運終止應檢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測資料之規定,並刪除非工程自設專用土資場申請營運終止前,免覆蓋五十公分以上良質土規定。
考量填埋型及再生利用型收容處理所之督導查核、人事費用管理費成本已有提高,修正管理費以每月申報實際處理總量乘以每立方公尺十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