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清明假期,受到一例一休影響,花蓮有些商店、公司行號休息,某餐廳老闆說,沒辦法,員工吵著要休,不得不休息。但有些店老闆及家人一起來,還是照常營業,有一家韓國料理店老闆說,四天下來己累得身心俱疲,這年頭老闆難當。
東大門各攤商大部份照常營業,「小生意,我們是老闆兼店員,沒有請員工,所以不擔心一例一休的影響」,一位小吃老闆說:「事實上,過去有請店員,但都做不久,不到一個月、甚至更短時間就不幹了。」
有一家餐廳陳姓老闆說,店裡有五名員工,在三月底,員工就吵著四月清明節要休假二天,員工雖沒有明說如果上班就要如何,但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上班就要領勞基法規定的倍數工資。老闆說,他合算一下,如果上班給付倍數工資與營收不成比例,也就是說,多付的倍數工資之後,付出的成本比休假更高,乾脆就店休算了。
依照規定清明連假包含二天國定假日;勞動部強調,如果正好「強碰」勞工每週的例假或休息日,就要另外補休,若勞工國假當天上班,工資要加倍;違法可罰款二萬元至一百萬元。
補休日由勞資雙方協議
勞動部提醒,如果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事證,就近向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也可撥打勞動部「一九五五專線」申訴。
勞動部提醒,兒童節和民族掃墓節都是國定假日,如果碰上勞工的「一例一休」,就該擇日補假。不論碰上例假日或休息日,雇主都必須讓勞工在其他工作日補休,至於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
勞動部說,有些勞工的例假和休息日約定在其他日子,例如周日和周一,則例假或休息日可能和國定假日重疊,重疊的日子要再擇日給補休,該補休日視同國定假日,需給假給薪,若當天要求勞工加班,也要依國定假日規定給雙倍薪或協商補休。
勞工同意休假日上班 工資應加倍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這二天休假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也就除了原來的薪水,還要加發一天工資;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後,自願換補休也可以,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只准申請補休、不加發工資。另一種情況是勞雇任一方如覺得有必要「調移」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放假,應該先協商才可實施。
勞動部解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卅七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在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都是應放假的節日,也就是俗稱的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可享有這二日「有薪假」。
民族掃墓節是以廿四節氣的「清明」為準,節氣按照當年太陽運行位置會略有變動,像今年清明是四月四日;當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就提前於四月三日放假。
勞工想加班多賺錢 反而賺不到
一例一休實施後,本來要創造政府、資方和勞工三贏,卻變成產業「災情」!1111人力銀行日前在科技部中科管理局舉行一例一休公聽會,勞方高分貝要求多加班多賺錢,產業老闆希望政府聽到人民心聲,政府推動的勞工法令,應該是要改善台灣,不是解散台灣。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單一法規無法適用百種行業,建議政府針對各行各業的特殊性質,擬訂相關配套措施,從調整加班時數上限,及調整加班費時數總量計算等層面來增加營運彈性,避免勞資雙方陷入兩敗俱傷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