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里/記者黃聰明報導
衛福部玉里醫院邀請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楊添圍到院以「精神病的罪與罰」為題辦理專題演講,他說,精神疾病犯罪,需要評估疾病的嚴重程度及疾病對行為的影響作出判斷。
「精神異常做壞事也沒關係,這樣可以不受處罰。」真的是這樣嗎?衛福部玉里醫院邀請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楊添圍到院「精神病的罪與罰」為題辦理專題演講,他也是「以瘋狂之名:英美精神異常抗辯史」作者,他演講中,從二○一一年挪威慘案談精神疾病者犯罪、責任能力的脈絡,從生物學立法原則到我國現行責任能力立法釋疑。
二○一一年七月廿二日,卅三歲的布維雷克(Breivik)在挪威首都奧斯陸引發爆炸,同時數小時之後在奧斯陸四十公里處持槍射殺青年人,共七十七人死於兩起襲擊。依據挪威法律,被告在行為時是精神疾病嚴重狀態,得以免除刑責但需要戒護醫療,關押在精神病院的時間可能比刑期還久。
布維雷克未提出精神異常抗辯,挪威無死刑,最高刑期為廿一年,且十年後即可假釋,檢方曾積極想「證明兇手為精神病患」,企圖以精神病人名目將他關押久一點。
楊添圍表示,究竟「因精神病而免責」,是什麼意思呢?當精神疾病患者犯案時,提出自己有精神病,精神科醫師、法庭會怎麼評估呢?源自於拿破崙刑法典的精神異常抗辯原則是「產物法則」,只要被告於行為時,處於精神異常,或者是嚴重精神疾病狀態,他的行為不受刑事處罰。這產物法則,在美國某些州也曾經適用,而稱為「達倫法則」。
他指出,達倫法則,在當時認為符合當代精神醫學的立法,但是,最終卻招致許多批評而被新的法則取代。新的法則,所謂美國「模範刑法典」,相當接近我國現行刑法。他並指出,並非因為罹患精神疾病犯罪就免責,需要評估疾病的嚴重程度及疾病對行為的影響作出判斷。
透過楊添圍精彩演講,讓玉里醫院的醫療團隊更清楚當遇到法院委託的精神鑑定案件時,如何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權益及減少想利用疾病減輕刑責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