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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無事證可資佐證 性侵案大逆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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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一名朱姓男子,被性侵等四罪,一審、二審、更一審均維持一審合併應執行刑十二年,最高法法院發回更二審,花蓮高分院大逆轉,日前改判無罪。 
本案改判無罪的合議庭審判長法官為張健河、陪席法官林信旭、受命法官林碧玲。由於朱男無資力請律師辯護,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邱一偉律師辯護。 
朱某被控明知某女為未滿十六歲逃家少女,無處居住,而承租位花蓮市供該女居住。一○一年年十月四日後某日時,在上址房內性侵二次得逞。 
朱某為避免該女為其家人尋獲,又另租套房,嗣又於一○一年十二月中之後某日晚上某時,在該出租套房內,竟利用該女食用其所提供之飲食後四肢無力想睡、意識不清,不能、不知抗拒之際性侵一次。 
朱某另被控在網路聊天室中認識某女後,佯稱要與該結婚,將該女由臺東花蓮後,把該女留住,在在網路發布性交易,一次二千元,他取一千元。 
法官也查出朱某有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科,經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十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花蓮地方法院判處徒刑三月,與上開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於民國一○○年八月五日執行完畢。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圖利強制使人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性侵罪,累犯,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四年;又性侵一罪判刑四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二審駁回,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再駁回,最高法院再發回,更二審始大。逆轉改判無罪。 
更二審改判無罪的理由指出,綜合證人證詞各節,言女指指訴遭朱某性侵、乘機性侵等情既無其他積極事證可資佐證其證詞之憑信性,無法使本院確信朱某有檢察官公訴之犯行。 
且本次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明確表示無其他證據提出,依卷內事證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述犯行,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所指該女是否有性侵害創傷後症候一節,因該女在案發前有受虐、逃家、逃學、與黃某為男女朋友等複雜關係,縱有創傷後症候,亦難以作為朱某有本件性侵害犯罪之積極證據,應無再調查之必要。本件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為有理由,原審不察,誤為有罪判決,自有未洽,是原判決應予撤銷改判,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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