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秀林╱記者田俊浩報導
富世村族人昨在亞泥花蓮廠區內外抗議不斷,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於九四年公布施行,其礦業權展限案件,自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抗議族人、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要求撤銷採礦權,提出七項訴求如下:
第一、立即撤銷經濟部於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核淮亞洲水泥公司礦權展廷為年的執照;第二、落實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礦業法第四十七條霸王條款,盡速修法,不能再專為業者量身打造,如礦業權者必須取得土地所有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同意,始可使用土地。
第四、要求新、舊礦場或礦權展延,都要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始可運作;第五、民國六三年間,亞泥與鄉公所疑似偽造、詐騙強取地主土地拋棄同意書,期以重起調查,釐清真相,要求拿回祖先土地。
第六、抗爭訴訟二十年,當年第一代耕作人僅有二位地主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政府機關應協助第二、第三代耕作人,比照簡化程序辦理,取得土地所有權。
第七、礦場退場機制,應有完備配套方案,除必要之拆除相關設施及覆育工作外,礦場負責人及政府主管機關,對其員工正式或非正式有義務及責任輔導就業,杜絕失業困擾,影響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