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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下水道弊案 七官商貪污部分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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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花蓮縣政府辦理「民孝、民政、民運、民樂里分支管網及用戶接管工程」發生弊案,一審法院認定官員無圖利廠商行為,判決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田德財/報導 
楊定庠、藍灝紘、許進木均無罪 
喧騰一時的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道路鋪設工程,縣府建設處技士楊定庠涉嫌縱放承包商偷工減料,明知包商多功能混凝土不合格仍放行過關,圖利廠商疑案,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依貪漬罪嫌起訴,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七名被告未涉及貪污圖利行為,貪污部分全部無罪,改依偽造文書罪判決,七名官商中,縣府技士楊定庠及工程人員藍灝紘、許進木均無罪,其他施作人員陳天高、林伯政、葉映辰、洪仁祥各判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本案得上訴。 
判無罪的理由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陪席法官王國耀、受命法官林敬超在判決書中有詳細的說明如下: 
法院合議庭認定,屬於消極仰賴檢定報告之監督不確實,監造及承辦人員恐有違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虞,並導致施作廠商有趁隙以不實檢驗報告蒙混過關之弊,然尚不得以此消極怠惰之不作為,遽認係「故意」違背法令及契約而圖利興達公司或許進木,或損及花蓮縣政府之利益。 
合議庭認為,縱認監造及督導人員就施工單位之施作違反契約規範而未能監督者,除非有具體證據足認被告係明知施工違背法令或契約,而仍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所為之「放水」行為,始具圖利或背信之犯意,否則縱有「怠於監督」之行政失當 ,仍與圖利或背信罪之要件有間。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附「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第三點(二)明訂:「下列資料隨施工進度送監造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主管機關依權責審查或備查,估驗時『無須重複製作』:「相關試驗報告」,再核本案民政一標各期工程估驗款簽呈中協辦陳勝鴻檢附之「花蓮縣政府工程付款應附表件自主檢查表」中,均未勾選「材料試驗報告」欄而仍逐級簽核撥款,可知估驗付款程序並不以檢附MRC試體檢驗報告為必要。 
合議庭說,本案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僅能證明被告許進木與元同源公司簽約時,約定MRC以一立方公尺原土拌合一包五十公斤水泥之方式施作,並於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與陳天高、林伯政共同將威神公司廠商資料陳報京揚公司及花蓮縣政府後,仍繼續以上開方式施作MRC,然尚不足以證明渠有詐欺之犯意。 
就被告楊定庠、藍灝紘部分,亦未能證明被告二人係明知違反法令及契約而不法圖利興達公司及許進木,並損及花蓮縣政府利益之圖利背信故意。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意旨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本院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本案獲判無罪的被告,楊定庠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藍灝紘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律師及張照堂律師、許進木選任辯護人林國泰律師,在法院審理期間,為被告力辯事實、法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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