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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7-04-13
尚乏證據證明行求期約或賄賂候選人
一審無罪 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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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高分院審理時,代表鍾素政說,她交付四十萬元予呂理忠係因李敏聰病重。李敏聰擔任代表會主席時,曾在伊經濟困難時幫助過伊,故她願意付四十萬元予李敏聰作為醫療費用,與選舉無關。 
  代表邱玉林說,他交付卅萬元予呂理忠並非要求李敏聰退選。呂理忠曾向他徵詢意見,他直接拒絕。呂理忠也向他提及要給李敏聰營養金,或是籌措不買票的保證金,並沒有說特定要給誰,其說法不一,但他都沒有答應。 
  後來呂理忠又來他住處及公司幾次,有時候他在忙,所以沒說什麼就走了,拿錢那次是他有客人,他不好意思讓呂理忠等太久,因為呂理忠來過很多次,他有壓力,剛好他保險箱內有卅萬元,所以就拿給呂,呂拿了也沒說什麼就走了,那卅萬元對他來講就是為了打發及減少他的麻煩,完全與選舉無關,他還是當作是八個人在選。 
  花蓮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認為李敏聰參選,係由李浚溢主導,其並未將其欲交付金錢使李敏聰放棄選舉之事轉達李敏聰,亦未將收得之二百七十萬元交付予李敏聰之可能性甚高。 
  李浚溢所稱有將二百七十萬元賄款換取李敏聰放棄競選之事轉告李敏聰,並將二百七十萬元轉交李敏聰之說法,已有合理懷疑並非事實,復無其他補強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其供述與事實相符,自不能證明李敏聰確實有放棄競選鄉民代表之意,而委由李浚溢出面與被告洽談賄選及棄選事宜 ,並收受賄款後,放棄選舉。 
  雖有意向該次選舉之候選人李敏聰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並有交付現金予李浚溢之事實,然因李浚溢並不具候選人身分,且無從證明有候選人身分之李敏聰與李浚溢為共犯。 
 被告於競選期間,企圖交付金錢予其他候選人,甚而希望其他候選人放棄競選,所為固至為不當,然尚乏證據足以證明渠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對象係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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