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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7-04-28
玉里5被告鎮代 全被解職
預備賄選案 檢察官沒有上訴 判決確定 正副主席皆下台 僅剩6席代表行使職權 為花蓮縣地方自治史上頭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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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玉里鎮民代表第一選區涉及圓仔湯賄選案,花蓮高分院上月卅一日宣判,由於諭知「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本案檢察官沒有上訴,被判刑的代表則因此判決確定,由於都被宣告褫奪公權,自四月廿一日判決確定之日起,這五名代表(含正、副主席)全部解職。創了花蓮縣地方自治史上頭一遭。 
代表張明慧暫代主席 
  花蓮縣政府昨天已發函通知玉里鎮代表會將五名代解職,由於解職的代表包括正、副主席在內,縣府通知由代表張明慧暫代主席,並擇期改選正、副主席。 
  本案檢察官沒有上訴的理由是,一審判無罪時,檢察官上訴二審時以「原審未論處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第一項對於候選人預備交付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認原判決不當。」二審合議庭認事用法與上訴檢察官的理由相同。 
一○三年「搓圓仔湯」賄選案 
  一○三年玉里鎮代「搓圓仔湯」賄選案,一審通通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花蓮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三月卅一日宣判,因刑度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二審終結,諭知「被告不得上訴」,當選的五名代表呂理忠(代表會主席)、鄧坤明(代表會副主席)、邱顯達、鍾素政、邱玉林由於都判徒刑各宣告從刑褫奪公權二年,因不能上訴,檢察官又沒有上訴,本案確定判決而告解職。 
  花蓮高分院判決鍾素政、邱玉林各處徒刑六月,各褫奪公權二年。呂理忠、向福順、李浚溢各判刑五月,褫奪公權二年。鄧坤明、邱顯達、呂茂林各判刑四月,褫奪公權二年。以上各宣判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並宣告預備賄選之二百七十萬元,被告八人均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集資讓三連霸的李敏聰退選 
  本案係一○三年花蓮縣第廿屆玉里鎮鎮民代表選舉第一選區,檢察官起訴指控大部分當選人涉嫌集資「搓圓仔湯」讓三連霸的李敏聰退選,事後這七人全部當選的賄選疑案,花蓮地方法院去年判決呂理忠、鄧坤明、邱顯達、鍾素政、邱玉林(以上均為當選人)、呂茂林、李浚溢、向富順(以上三人均為同案被告:李浚溢係李敏聰之子,向富順係同選區代表張明慧之配偶,呂茂林為同選區代表呂佳怡之父。張明慧及呂佳怡雖當選,因不知情而未被捲入本案),本案一審均獲判無罪。 
  花蓮縣選委會說,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任期不足二年 不能補選 
  本案五名代表,二審被宣告褫奪公權二年,如果一旦不得上訴且檢察官沒有上訴,而告判決確定,將被解職,如果全部解職,第一選區七個名額,僅剩未涉案的呂佳怡、張明慧二席,第一選區落選的李敏聰已病故,沒有其他落選人可遞補,該選區缺額已逾一半,但任期不足二年,不能補選。 
  換言之,玉里鎮有十一席代表,這五人解職,也未達一半的六人,也不能辦補選,僅剩六席代表行使職權,並改選正、副主席。玉里尚有六席代表,分別呂佳怡、張明慧、俞玉華、葉微琪、許進德、秀吉˙撒夫洛。 
  另外本案宣告二百七十萬元被告八人均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本案李浚溢於收齊二百七十萬元賄款後,準備伺機告知其父李敏聰其與呂理忠等人之上開約定及交付賄款,然因李敏聰重病在床,病情嚴重,李浚溢未及告知上情及轉交二百七十萬元賄款,李敏聰即病故,後來這二百七十萬元有否退還給出錢的代表們,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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