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一名從事民俗療法之推拿師,為一名女子推拿時,讓這名女子感覺有被猥褻,在臉書發表後並報警,這名推拿師日前被花蓮地方法院依於「因其他相類醫療關係受自己照護之人,利用機會而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本案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時指這名推拿師,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日下午三時多,某成年女子因身體酸痛,至該推拿店推拿。
起訴書說,推拿師建議施以精油推拿,該女同意後褪去外衣,趴躺在診療床上,該男子趁推拿該女之背部時,順勢未經該女同意解開內衣之扣環、拉下雙肩肩帶,再藉詞要推拿位在腋下之淋巴,而要該女轉到正面仰躺,並將該女已解開扣環之內衣拿起,改以布料覆蓋上身,再趁機依序搓揉該女之兩側胸部,後接續將手伸進該女之內褲裡,由按壓該女左大腿內側及左鼠蹊部,且碰到該女之體毛,對該女實施猥褻行為得逞。該女離開上址,仍感到心理不適,並致電質問,復在臉書社團「花蓮同鄉會」發文詢問後,進而報警查知上情。
稱「經過該女同意」
推拿師矢口否認有何猥褻行為,辯說:他是依照標準推拿法推拿,可能在推腋下淋巴時推到該女胸部,但沒有單碰她的胸部 ,他是經過該女同意,才將她的褲子拉下一點,推拿她的痛點即鼠蹊部等。
辯護律師辯護說,從證人之證述可知推拿傳統療法,確實可能接觸到患者的胸部或鼠蹊部,依照推拿倫理規範或習慣,會事先得到患者同意。
本案從客觀過程來看,是否要精油按摩係得該女同意,且該女經告知後是自行脫掉外套及背心。關於解開該女內衣部分,該女所說內容前後並不相符,就解開內衣之過程,該女並未表示拒絕,足徵他係經過該女同意,否則內衣為女性隱私部位之衣物,若未經同意而貿然解下的話,實難想像於當時情況下該女及友人不會阻止。
從背部到腋下淋巴到胸部到下腹部到鼠蹊部位之按摩過程,該女除了喊痛外,並無任何阻止或反對行為,推拿過程會喊痛乃正常情事 ,若非他事先告知該女會有此推拿胸部之動作,且此動作係經該女同意,否則他何以在按摩完該女一側之胸部長達五分鐘後又繼續按摩另一側胸部及下腹部、鼠蹊部,若未經過該女同意,不可能在按摩過程中未受阻止。
依該女證述可知其有接受專業推拿師推拿之豐富經驗,假設他在推拿過程有任何違反常情之處,依該女經驗豈會不阻止?若無事先向在場之人解說並取得同意,何以他在推拿完該女後,仍願意繼續讓他按摩近一小時?
案發當天他並未對該女為身體拘禁,亦無出言恐嚇、限制行動自由,亦無任何使用兇器情況下,所有按摩推拿過程均是經該女同意,僅因按摩結果未達該女期望之療效,因此主觀上產生不同看法,憤而提告,此部分不足以推論他有任何猥褻犯意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