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一名在花蓮服役的女士官,因髖關節、腰部受傷,經軍中同袍介紹,到花蓮縣某推拿店接受某推拿師以民俗療法推拿矯正,結果遭推拿猥褻,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將洪某判刑一年六月,上訴後花蓮高分院判決駁回。再上訴,去年十月被最高法院駁回,有罪確定。
女士官指控該推拿師涉及猥褻案,上訴提出五大理由,但未被最高法院採信而駁回。該推拿師指出,依該女就醫習慣、其所說推拿地點處所環境、往返路線、推拿室內擺設均有瑕疵;所指受強暴壓制經過,不僅前後不一,除無傷單可佐證,亦不符其職業性質;且與證人證詞及該女出院病歷摘要相悖;又證人所指係聽聞自該女;均不足為該女證詞之補強證據。
推拿師說,所指至推拿處所之時間,當時家人、親戚均在店內, 其不可能冒被發現風險對該女強制猥褻。原審拒絕調查其聲請至現場履勘之證據方法,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最後法院駁回的理由指出,推拿處所有無第三人,曾否利用推拿機會對第三人為猥褻行為,均與有無對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無必然關聯。
對於昨天另一某推拿師被控猥褻女客人案,花蓮縣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理事林春稱:推拿到胸部時胸部不能摸,但是發現有阻塞就要當事人同意才可以推拿。全身酸痛推拿不會推拿生殖器,可能會推拿到鼠蹊部,但是要徵求當事人同意。
法官該為,再佐以所提出之專業胸乳推拿調理,是請客戶推掉衣服與胸罩,如為方便,在客人同意下,直接拉開衣服與胸罩進行等,如果要觸碰到被推拿者的胸部或下體時,當然要經過客人的同意,足以證明進行推拿過程中,倘需觸碰到被推拿人之胸部、鼠蹊部、下體陰部等私密部位均需經被推拿人之同意。
本案僅取得該女同意以精油按摩,未與該女溝通其精油按摩將按摩何種身體部位,且不按壓其他亦可紓解該女筋骨之部分,即率行幫該女解開內衣扣環,取走內衣,以及將手伸入告訴人內褲,並搓揉告訴人之胸部、按壓鼠蹊部,並觸碰到體毛,已明顯違反林春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