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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7-05-16
oBike違停 先勸導後開罰
縣府邀集相關單位提出因應 業者表示將協調更適宜的投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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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花蓮縣政府昨日邀集各鄉鎮市公所、警察局、縣府消保官、縣府法律顧問與業者共同研商改善措施。
 

記者田德財/報導 
對於無樁共享單車停放問題,花蓮縣政府昨日邀集各鄉鎮市公所、警察局、縣府消保官、縣府法律顧問與業者共同研商改善措施,未來針對單車違停問題將先勸導,如勸導無效,將依違反交通法規處以罰款。 
各鄉鎮市公所派員出席會議,會中各鄉鎮代表共同討論近來oBike進駐花蓮後衍生之問題,並提出改善方法,包括請業者儘速將單車移除不適宜的投車地點、建議辦理說明會等。鄉鎮市公所代表認同、支持oBike提供遊客及鄉親交通服務,請業者先行與鄉鎮市公所溝通,彼此協調,實地會勘,建立共識。 
研擬訂定自治條例 
花蓮縣政府法律顧問暨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許正次表示,無樁式共享單車為新興營運模式,目前適用道路交通相關規則。縣府觀光處代理處長彭偉族則說,持續與律師研商針對無樁式單車及電動車等,訂定自治條例,完善規範。他也說,觀光是花蓮的命脈,縣府團隊將努力提供良好的觀光服務及友善的觀光交通工具。 
oBike經理徐令飛回應,將與十三鄉鎮市協調更適合的投車地點,第一階段先投放在本次參與協調會議的鄉鎮市,至於本次未派員參加的鄉鎮,將再繼續溝通。此外,有關消費者保障,皆依交通部今年四月廿一日訂定之「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辦理。 
應在標線內排放好 
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隊長黃增樟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一三一條,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民眾應將自行車停放於機慢車停車格中,未依規定停放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三百至六百元罰鍰,希望民眾發揮公德心,妥停自行車,若違反交通法規將被罰款。 
徐令飛表示,持續加強民眾停車宣導,若民眾發現有oBike違停,歡迎踴躍舉報,或洽服務專線: (02)2351-7100,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晚間10時,接獲舉報後將儘速處理。為使oBike綠能低碳的交通服務更臻完善,免費體驗期間將延長至五月廿一日,民眾支付押金後,即可免費騎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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