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被控出售含二氧化硫超標的陳姓商人,是玉里「志○行」之負責人, 專營金針乾產品銷售批發業務。
檢察官起訴指他明知金針乾製品添加之二氧化硫(用於漂白劑),需符合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低於四千ppm ,亦即每公斤添加量低於四公克),經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始得加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陳某於民國一○○年六月至一○二年十一月,接續基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販賣添加過量二氧化硫之金針乾製品所載之「添加」犯行(經公訴檢察官以論告書更正為「販賣」)以藉機牟利。
嗣花蓮縣政府衛生局接獲臺中縣(現改制為臺中市)、臺北市、新竹市、臺東縣、澎湖縣、高雄縣共計六縣市衛生局發現被告販售金針乾有上揭情形通報後,確認販售添加過量二氧化硫之金針乾乙節,乃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一○○年七月廿六日,裁處新臺幣三萬元;詎其仍於一○一年至一○二年間,持續販售添加過量二氧化硫之金針乾,花蓮縣政府衛生局接獲高雄市、新竹市、桃園縣、臺南市、屏東縣、臺北市共計六縣市衛生局發現被告販售金針乾有上揭情形通報後,確認販售添加過量二氧化硫之金針乾乙情,乃於一○二年七月卅一日裁處新臺幣六萬元在案。
又於一○二年間,發現被告仍持續販售添加過量二氧化硫之金針乾,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以及花蓮縣政府衛生局於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往該商行現場抽驗所販售之金針乾製品,發現被告確實販售添加過量二氧化硫之金針乾二氧化硫殘留量達二萬一千九百九十 ppm ,亦即一公斤含廿一點九九克, 乃於一○三年一月十日,由花蓮縣衛生局再次裁處新臺幣九萬元。
此外,販售至臺南市陳○良所經營信○行、高雄市顏○廷所經營正○行之金針迭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一○二年三月廿六日及一○二年七 月廿四日以另案扣得由陳某經營商行售出之金針乾製品, 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送宜蘭大學生物材料檢驗室檢驗結果乾金針二氧化硫殘留量為一萬零三百七十二ppm ,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嫌。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陳某販賣超過主管機關限量標準二氧化硫金針乾之行為,固有不當而值非難,然依本法規定,如不能證明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之刑罰要件,基於罪刑法定及刑罰謙抑性之原則,原僅能依本法為相關行政裁處,而不能以刑事責任相繩,為本法就行政罰與刑罰所定之界線。
且本案陳某經查獲販賣金針乾製品超標時,業經花蓮縣政府以一○三年一月行政處分科處罰鍰,至於修正前規定以「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標準為刑罰與行政罰之界線是否妥適,係立法政策之考量,為立法機關與主管行政機關立法、修法之權責,尚非本院所得越權,且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因此而修正,本案基於刑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認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