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行政院原民會與農委會,昨天開記者會,會銜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解釋令,狩獵行為包含「自用」,並不是祭儀才能狩獵。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之一第一項原文為:「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表示,現行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未納入自用之規定,常常導致族人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狩獵行為時牴觸法律,這與原基法第二十三條,原住民有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資源利用的方式,以及原基法第十九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狩獵之非營利行為相扞格。原民會基於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的立場,全力落實原權,保護族人權益,主動會商行政院農委會發布解釋令。
將增列非營利自用文字
夷將‧拔路兒主委進一步說明,立法院業於一○五年四月十四日第九屆第一會期經濟委員會第十四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孔委員文吉等十八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之會議決議,於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增列「非營利自用」等文字。
鄭天財委員、鍾佳濱委員及陳瑩委員也提案將自用納列修正條文,另Kolas Yotaka委員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也提出維護原住民族狩獵權利的不同版本,感謝朝野落實原基法的立法意旨,針對野保法修正的支持,充分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主權。
夷將‧拔路兒主委強調,政府為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資源利用方式、傳統慣俗、文化及價值觀,原民會與農委會進行多次協商並達成共識,於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未修正前,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作成解釋令,以完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之法制環境。昨天發布的解釋令,係落實原基法立法精神,未來將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逐步推動森林法、漁業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依原基法之原則解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