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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拷貝網路電影上傳 供人觀看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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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田德財/報導 
吉安鄉一名陳姓男子在網路拷貝影片,上傳網路給人觀看,日前被花蓮地方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萬元。 
判決書指,陳某明知電影「寒戰2」係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於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在其花蓮縣吉安鄉吉安鄉東海十四街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利用程式載軟體,自網路論壇下載本案電影,重製同時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再藉由該軟體再上傳至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得以下載該影片,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就本案電影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案經華映公司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方移送偵辦。 
判決書說,考量陳某坦承犯行,犯後深具悔意,本案犯罪情節僅下載本案電影一部,尚屬輕微,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又考量陳某法治觀念尚有不足,為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銘記本案教訓,期許切勿再犯,併諭知被告應履行如主文所示負擔。又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如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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