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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要聞

2017-07-05
未環評之礦場採分級制補辦環評
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 下會期優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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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之前有人抗議,經濟部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其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及納入原民法諮商同意程序,經濟部一併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審議法案。(本報資料照片/記者田俊浩攝)
 

新城、秀林╱記者田俊浩報導 
經濟部昨表示,備受花蓮秀林鄉親爭議的經濟部礦業法,其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將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針對新城山礦區,竟有私有土地(富世村鄭文泉等二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一○四年取得土地所有權狀),為該案抗議案例;對此,經濟部指出,礦業法第四七條修正草案改由,礦業權者於使用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之土地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由主管機關就土地使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如基於礦產之合理利用,並考量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使用權人及占有人權益)予以審酌核准後,礦業權者始得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先行使用土地,修正納入主管機關就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裁量之規定,其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一併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另反對聲浪及多項訴求下;經濟部指出,此次礦業法修法重點,第一、關於環評部分,礦業法修法將增加未曾實施環評之礦場採產量分級制補辦環評程序之規定;若未通過環評,將廢止核定用地。展限環評配合環保署修正相關規定後辦理。 
第二、刪除外界疑慮之礦業法第三一條第二項展限駁回補償規定,駁回將不予補償;至於礦業法第四七條先行使用土地機制,將納入主管機關裁量權,礦業權者應先行取得多數土地使用權後,始得申請主管機關依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裁量是否核准。 
第三、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將落實總量管制,未來會嚴加管制。 
第四、擴大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第五、提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加強礦場自我管理並加重罰則。 
第六、相關回饋機制法制化並增列礦產權利金回饋當地居民及原住民。 
第七、原基法第廿一條諮商同意或參與的踐行點,則尊重原基法規定,回歸該法相關條文精神辦理。 
另、總統府六月底召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總統蔡英文回應指出,如何規範採礦權,且這個規範必須回溯適用運轉中的水泥廠,「民意很清楚」,行政院非常注重這件事,相信行政院會做最妥善處理,希望委員多就《礦業法》修法提出意見。 
至於相關的爭議,要考慮的除了水泥的生產、環保的要求,「當地族人的工作與未來的生活,也要提早替他們想到」,如同行政院近期已同意,必須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的諮商同意程序「納入整套的作業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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